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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项下货物进口涉及中转如何享受优惠税率?

      禹励上海报关公司今天跟大家一起来讨论下优惠税率项下货物进口如果涉及中转船的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税率的问题。

      以往涉及到中转的货物,若需要申报优惠税率,必须又中转地海关出具未加工证明文件,还有船公司出具转船证明方可享受协定税率。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情况同上。相信看到这里,您应该对优惠税率项下货物进口涉及中转情况时该如何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了吧。更多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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